2026-04-08
截至2025年底,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平台型)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约21%,灵活就业人员(含平台+非平台)超2.8亿人,占总就业人口超30%。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到新就业群体,如“做好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的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就业群体的关怀与重视。
新就业形态人员按照风险与保障关注度排序主要有出行配送类(外卖即时配送骑手、网约车、同城货运、快递员、分拣员)、生活服务类、数字技能知识类、临时劳务类。由于职业特点,外卖即时配送骑手的职业伤害风险最高,其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
保障责任
随着即时配送行业规模化发展,外卖骑手群体分化为“专送骑手”(与加盟/代理商存在劳务合作关系)和“众包骑手”(无固定用工主体、个人灵活接单)两类。由于传统工伤保险对劳动关系的严格要求,两类骑手均无法纳入常规保障体系,平台及加盟/代理商作为风险责任主体,通过商业保险破解保障缺口:对专送骑手配置雇主责任险(转移用工风险),对众包骑手配置商业意外险(覆盖个人风险),形成“险种分类适配用工模式、保障责任统一覆盖核心风险”的格局。
两类险种虽属性不同(雇主责任险聚焦雇主用工责任,意外险聚焦个人风险保障),但核心保障责任完全一致,聚焦两类核心保障责任:一是骑手自身保障,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误工津贴;二是第三者责任保障,包括第三者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车物损失及相关津贴。
骑手保险保单周期严格贴合骑手灵活用工特性,以“接单当日”为单位,即骑手完成订单接单后,保单即时生效,当日24时终止。两类保险均采用“按单绑定、强制投保”模式,核心功能是分散骑手骑行作业中的交通风险、户外环境风险及第三者侵权风险,成为骑手权益保障的初始核心载体。
政策影响
2022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试点,率先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个省份及7家头部平台落地。2025年5月,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天津、浙江、山东等10个省份,将试点省份扩充至17个,明确2026年实现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2027年探索拓展至更多高风险行业。
新职伤突破传统工伤保险的劳动关系限制,采用“平台按单缴费、骑手免费参保”模式,核心保障骑手作业过程中因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及医疗津贴待遇,保障水平普遍高于传统商业意外险,且实现医疗费用垫付、快速理赔等便捷服务,有效填补了骑手核心人身风险的保障空白。新型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出台与影响进一步兜牢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底线。但需明确的是,新职伤仅覆盖骑手自身核心风险,其覆盖额度有限,存在保障不足的情况;对于三者死亡、伤残、车物损失等第三方责任,以及部分超出新职伤保障额度的医疗费用,仍需依赖商业意外险补充覆盖。
模式现状
当前骑手保障的双重模式现状受新职伤试点扩围的阶段性影响,形成“双轨并行”格局。在新职伤未覆盖的14个省/自治区,骑手作业风险仍由传统商业意外险(老商保)全额覆盖,保障责任涵盖自身与第三者全部风险,是骑手唯一的风险分散渠道;在新职伤覆盖的17个试点省份,形成“新职伤+商业意外险(新商保)”的复合保障模式——新职伤兜底骑手自身死亡、伤残、医疗津贴核心风险,商业意外险聚焦补充第三者责任、高额度医疗费用及特殊场景津贴,二者功能互补、并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也明确“新职伤待遇与商业保险赔付、侵权赔偿可兼得”,进一步强化了商业意外险的补充价值。
当前,骑手险定价的核心痛点如下:一是全国扩围的定价适配需求迫切。2026年,新职伤将全面覆盖未试点省份,这些地区的商业险需从全额保障转向补充保障,需针对性重新定价,避免责任重叠导致的保费浪费;而现有定价体系缺乏可复制的扩围省份定价预案。二是已试点地区定价充足度不足,综合成本率破百。受新职伤责任拆分不清晰、风险因子量化不足等影响,已试点省份骑手险综合成本率普遍超过100%,已报赔付率和终极赔付率超过100%,产品端供给端承压,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破解难题
针对新职伤扩围背景,保险公司、外卖平台与监管部门应通力合作,通过创新产品经营模式破解难题。
一是保险公司应及早构建新职伤全国覆盖场景下的商业险定价切换模型,为未试点省份提供可直接落地的定价预案,确保政策衔接无断层;解决成本率过高问题,通过精准拆分保障责任、量化核心风险因子将已试点地区骑手险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00%以内,提升保险供给的商业可持续性;优化保障性价比,实现商业险保费与实际保障风险的精准匹配,降低平台及加盟/代理商的不合理投保成本,同时扩大中小平台骑手参保覆盖率;参考新职伤支缴率浮动机制,建立商业险动态定价体系,增强与政策的适配性。
二是外卖平台要强化骑手行为风控(如违章率与保费挂钩),降低群体风险;向高风险省份骑手倾斜安全培训资源,增强安全意识;优化平台保费分担比例,平衡成本与骑手权益。
三是监管部门要推动骑手保险风险数据共享(联合平台、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完善行业风险数据库;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分区域定价试点,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加强对高风险区域骑手保障的监管,确保保障的充分性与公平性。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16期,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