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人口高质量发展是“投资于人”的重要课题。面对生育率持续走低、人口结构失衡的挑战,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已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提高精准性,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议允许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主选择夫妻联合申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或个人单独申报纳税。
一、起征点、专项扣除与汇算清缴,个税改革的三大跨越
从早期的普惠性减税转向制度性优化与精准调节,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在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共同富裕的目标。
2018年8月31日,我国公布了经过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原来按所得类型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分类”的征收模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劳动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相当于每人每月5000元),同时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原来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年计税,促进了相同收入劳动者的横向公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助于减轻人民生活支出负担。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和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既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又维持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体现了我国“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基本方针。
2018年个税改革后,我国又于2023年1月1日起,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并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支出负担的考虑。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居民税收负担、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2024年度个税申报数据看,年收入居前10%的群体,缴纳的个税占比约九成;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需缴税。在2024年个税汇算中,全国有超过1亿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30~55岁的中青年是主要受益人群,人数占比超八成,享受减税金额占比超九成;超1亿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1300多亿元,700多万纳税人自行依法申报补税480余亿元。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制中被忽视的家庭税负差异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回应民生期盼。例如,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失衡、对新经济业态的适配性不足、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亟待加强,等等。其中,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计税模式,导致家庭总收入相同但人员规模不同的家庭,存在极为明显的实际税负差异。
随着我国推出三孩生育政策,中青年群体的家庭人员规模逐渐多元化。在一些多子女家庭中,孩子年幼时养育压力大,父母中的一方往往需要全职在家照料,无法外出工作取得收入。与无子女或独生子女的双职工家庭相比,尽管多子女单职工家庭中有收入的一方能够享受更多专项附加扣除,但由于另一方没有经济收入,其整体税负更高。
以三孩家庭合计月收入3万元为例(不考虑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如果父母双方月收入各1.5万元,在每人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平均分摊3个孩子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2000元),则父母双方每人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15000-5000-1000×3=7000),适用10%的预扣率,每月预扣预缴税额两人合计共980元。如果父母双方仅一方工作,月收入3万元(同样不考虑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则其可享受的月扣除额为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加上3个孩子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合计6000元,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0元(30000-5000-2000×3=19000),适用20%的预扣率,每月预扣预缴税额为1390元。由此,如果父母双方仅一方取得收入,尽管家庭总收入与父母双方均有收入的家庭相等,但由于无收入一方无法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有收入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入了更高的税率级次,家庭总税负大幅增加。如果考虑到现实中,很多中青年父母还有各自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里的税负差异会进一步扩大。
三、构建生育友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由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是社会基本消费单元和经济负担共同体,是最常见的现代家庭形式。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能够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与整体负担统筹考量,实现税负与真实经济能力相匹配。允许夫妻双方合并计算总收入,并综合考虑家庭总人口、赡养抚养比、成员健康状况、教育医疗支出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扣除额,使得税收减免更贴近实际生活成本,显著减轻抚养负担重的中青年“夹心层”家庭、单职工家庭的税收压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税制关怀。此外,在夫妻联合申报的模式下,还可通过引入差异化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设计,实现鼓励劳动、鼓励婚育等政策目标,与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政策紧密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个人所得税APP的上线运行和持续优化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首先,采用严格的实名认证流程,确保法律意义上明确符合条件的夫妻自主选择单独或联合申报,避免造成“婚姻惩罚”或“婚姻奖励”的扭曲效应。其二,允许夫妻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联合申报,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家庭成员关系、收入及支出信息。在近几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取得的积极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民政、公安、教育、医疗、金融等跨部门数据联通,实现夫妻关系与收入信息的智能归集与校验。其三,重新测算适用于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累进税率表,并结合地区生活成本差异,在全国统一的税制框架下,研究设置差异化的基本减除费用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迈向现代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费用减除标准)几乎每年都会出现在委员、代表的提案和建议中,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反映了公众对个人税收负担的高度关注,也是纳税意识提升的体现。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关于收入分配,《纲要》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和监管体系,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充分发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用,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探索完善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这些内容从完善税制、公平税负的角度,对“十五五”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
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允许夫妻双方就综合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使其更贴合家庭实际收支,降低家庭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是提升个税制度人性化与公平性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助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效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让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
作者简介
刘怡
2026世界杯官网中国财税研究中心主任,2026世界杯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参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2026世界杯官网教学卓越奖。
供稿:科研与博士后办公室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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